延边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边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延边地区各民族和其它地区朝鲜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作家协会直属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延边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继承发展民族文化,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各民族广大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各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延边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和进行各项活动。
第四条 延边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出贡献。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学派的自由竞赛;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学优秀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努力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大力培养朝鲜族作家,加大对朝鲜族母语创作的力度。尊重朝鲜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朝鲜族作家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下大力气抓好文学翻译事业,采取一切措施鼓励和推动朝鲜族文学作品的翻译工作,发展和壮大文学翻译家队伍。
第十条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和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造就一支多门类、高素质的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文学刊物和网站,保持特色,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广泛联系各地区文学刊物和旨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各国各民族作家之间的文学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学活动,增进友谊,推动文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延边作家协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增强自我“造血”能力,筹集文学资金,用以发展文学事业。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负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各创作委员会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通报创作情况,缴纳会费的义务。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延边作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退出及会员资格取消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延边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延边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本会日常工作由驻会专职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会的代表,由各创作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上选举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的主席、副主席和由主席提名并经主席团审议通过的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席团会议由驻会主席、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及时向中国作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赞助 3、会员会费 4、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采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延边作家协会简称延边作协,会址设在延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